春节假期结束后劳动者可能遇到的一些劳动权益相关问题展开,包括用人单位能否在春节后安排年休假、劳动者离职手续相关情况以及开工红包涉及的权益等方面的内容。
春节假期一结束,返乡探亲的劳动者们便纷纷背上行囊,离开家乡前往各自的工作岗位。这时候,有不少劳动权益相关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接下来我们就深入了解一下。首先,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在春节假期后安排年休假这个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得很明确,单位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同时,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要是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实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单位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只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就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不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劳动者本人意愿只是一个考虑因素,并非主导因素。所以,用人单位有权利通过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来安排员工统一休年休假。并且,除了春节之外,用人单位也能够在其他合理的时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求在春节期间统一放假,如果假期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可以将超出部分统筹安排为休年假,但必须清楚地告知劳动者休年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通知、邮件等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要明确具体的天数和日期,还得要求员工签字确认。要是因为休年假产生了劳动争议,而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年休假安排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来看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假期结束后未能及时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能不能暂缓开离职证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要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而且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能够离职,离职时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这种义务仅仅是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的,和工作交接是否完成没有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离职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开离职证明,不然的话,如果劳动者因为无法拿到离职证明而不能去新公司报到从而失去新工作机会,公司可能还得赔偿员工未就业损失。同时,劳动者是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的。即使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在假期结束后也应该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要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返回办理,用人单位应该及时沟通,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按照单位规定办理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因为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最后,我们来看看关于用人单位在春节后第一天发放开工红包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因为没有及时返岗而没拿到开工红包,事后能不能主张权利呢?还有用人单位能不能用红包代替工资或者加班费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而开工红包是用人单位基于民俗习惯给劳动者象征性发放的红包,在大多数情况下,开工红包款项属于老板或上级的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报酬,它只是一种鼓励劳动者准时返岗的个人行为。所以,劳动者因为没有及时返岗而没有拿到开工红包,是不能对此主张权利的。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用发红包来代替个人工资或者加班费,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差额。
本文总结了春节假期后劳动者面临的几个劳动权益相关问题,包括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的要求以及开工红包与工资、加班费的区别等内容,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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