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办法(试行)》相关情况,包括办法试行的时间、其明确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原则以及规定的应退出的情形等内容。
为了让全省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切实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服务活动能够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省住建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久前联合印发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这个《办法》从今年2月9日开始试行,其有效期是两年。
《办法》清晰地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住宅小区的时候,要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依规、平稳过渡的原则。必须认真按照法律要求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工作,从而维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连贯性。
《办法》做出了相关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退出住宅小区,不可以用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尚未解决、阶段工作还没有完成等借口拒绝退出:在物业服务期间(包含前期),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提出提前解约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之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或者解约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于破产或者营业执照注销等情况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本文总结了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办法(试行)》的试行时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原则和应退出的情形等重要内容。这一《办法》有助于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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